科普之自然资源基础知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篇)

时间:2023-03-06         浏览量:151         【打印此页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2、在我国矿产资源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类。

3、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査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什么是采矿权?什么是采矿权人?

答: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6、什么是无证采矿行为

答: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7、什么是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8、什么是矿产执法监察?

答:矿产执法监察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9、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

答: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10、矿产违法行为种类有哪些?

答:矿产违法行为种类有:矿产行政违法行为;矿产民事违法行为;矿产刑事违法行为。

11、无证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无证开采,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无证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探矿权最长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6年。每次保留2年,最多保留3次。

13、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1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基本原则为: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15、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包括哪几方面?

答:(1)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2)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3)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4)组织编写有关标准、规范;(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6)负责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査、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7)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及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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